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战争之初,国民政府首先在金融方面采取了强制性的限制措施,以稳定金融形势。战争爆发后,金融市场产生极大震动。存户纷纷向银行提存挤兑,造成资金大量外流,形成金融恐慌,许多银行和钱庄面临倒闭风险。针对这一情况,8月15日,财政部颁布了《非常时期金融安定办法》,限制提取存款,以防资金外逃。该办法规定:各活期存户只能按照其存款余额每星期提取5%,但每星期至多以提取法币150元为限;定期存款未到期者不得提取,到期者如不欲转定期者则必须转为活期存款,并以存在原银行、钱庄为限。但各工厂、公司、商店及机关为支付工资及与军事有关的用款,则另行规定。这一办法的颁布,标志着战时金融政策的开始,以自愿为原则的平时金融政策为带有强制性的战时金融政策所取代。
战争初期,国民政府在外汇市场上为维持法币的汇率,对外汇买卖未加限制,外汇储备量大减。1938年2月,华北伪临时政府成立联合准备银行,宣布停止使用法币,而强制推行“联银券”,并将由此收集来的大量法币运到上海等地的外汇市场上套购外汇。鉴于此,3月12日,财政部公布《购买外汇请核办法》及有关规则,指出:日伪正调换法币,意在“调取法币,增强其侵略之暴力,吸取我人民之脂血,而谋破坏我法币之信用”。财政部宣布停止无限制买卖外汇,此后外汇买卖只能由中央银行审核和办理。该办法终止了其他各家银行出售外汇的权力,由此开始进行外汇管制。